僱傭/工作綠卡
若想要通過一個在美長久就業的機會而移民美國,這將會是一個多步驟的申請程序,涉及美國勞工局、美國國土安全局,有時會涉及美國國務院。
臨時工作簽證
若要在美就業,外國人士必須持有允許就業的合法移民身份。申請程序以及申請要求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該外國人士的國籍、將要從事的工作類型、個人教育背景與工作經驗,以及個人身處美國境內與否。
歸化入籍與公民身份
根據一般規定,申請人需持有綠卡至少五年,並且在提交入籍申請時已連續在美居住五年或以上,才能申請入籍。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就算沒有滿足三年或五年的要求,申請人在獲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後也可能立即獲得公民身份。
履行職責令
綠卡申請、入籍申請,以及其他需要美國政府機構審批的申請可能會因多種原因而被拖延。一些拖延過久的申請案可以通過向聯邦地區法院對該機構提起訴訟來得以解決。這種類型的訴訟被稱為“履行職責令訴訟”。
不予接納豁免申請
被美國拒絕接納的外國人士可以提交不予接納豁免申請。 INA§212當中的不同條款承認此類豁免申請。一些豁免必須證明如果外國人士不受美國接納,符合資格的親屬將承受“極度困苦”。
遣返/驅逐出境辯護
如果你收到移民法庭的“出庭通知” , 你將會被要求面見移民法官,進行主排期聽證 (見庭);在適合的情況下,你會在庭上被判定所需要申請的移民援助。


親屬/家庭移民
家庭移民囊括多種類型,包括身份調整、K-1未婚夫/妻簽證、兩年綠卡轉十年綠卡(二轉十)、不予接納豁免申請、領事館移民簽證程序、以及綠卡排期優先類別制度。
臨時工作簽證
除少數例外,想要在美國工作的外國人士必須得到雇主的擔保才能在特定的工作崗位上就業。同樣,想要雇傭外國人士的雇主必須根據多種因素,為僱員尋求合適的移民身份。每一種給予工作許可的移民身份都與特定的雇主緊密聯繫,並有特定的限制,如留美時限、工作地點、職責和配偶的福利。


庇護
若要符合庇護資格,個人必須有充足的理由證明其害怕在國內因為種族、宗教信仰、國籍、特定社會團體成員身份、或政治觀點而遭受迫害。一般而言,庇護申請必須在入境美國後的一年限期內遞交,但在某些例外情況下,此期限可被寬免。
豁免
移民豁免申請有多種類型,包括不予接納豁免申請 (I-601 & I-601A), 以及I-212豁免申請 (遣返後返美許可申請)。也有一些只適用於移民法庭訴訟程序的遣返豁免,例如237(a)(1)(H)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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